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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3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科学编制实施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推动资源节约和生态文明建设,现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规划

1.编制要求。各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深入分析本地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发展现状,结合气候、环境、能源、经济及产业发展等特点,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并做好与本级总体发展规划的衔接,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2.编制内容。专项规划应科学确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总体发展目标、发展定位、技术路线和规划控制要求,统筹考虑城市功能、自然地理界限、行政管辖范围、设施配置标准等因素,合理划定发展管理分区和控制单元。要合理确定绿色建筑发展刚性控制指标和弹性引导指标,明确各管理分区、控制单元内绿色建筑等级及高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的比例等目标要求。
3.规划期限。专项规划编制以2025年为近期,2035年为远期。应根据规划年限分时段设定高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递进性指标,夯实基础,强化近期,并在近期建设规划中确定重点发展区域。
4.成果要求。各设区市、县(市)专项规划的编制、批复及公布等工作应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专项规划应依据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编制,成果包括文本、图纸和说明书等。

二、严格规划实施

5.落实规划要求。各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当地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中明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刚性控制指标要求。建设单位应按照土地出让公告、出让合同明确的指标要求编制建筑设计方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加强设计监管。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要求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相应编制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专篇。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施工图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有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后,宜对绿色建筑进行标识预评价。
7.严格施工、竣工验收管理。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降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理单位应依据施工图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实施监理。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竣工后,对达不到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相关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三、强化工作保障

8.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切实提高规划决策水平。建立有广泛代表性的专家咨询机制,做好专项规划编制咨询论证。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扩大公众参与。
9.加强技术指导。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制定《山东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明确规划总体框架、技术指标体系,指导各设区市、县(市)做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10.注重舆论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开展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展示绿色建筑发展经济社会效益,普及绿色建筑相关知识,不断提高社会认知度,为绿色建筑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6月3日
来源:山东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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