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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

《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工作管理的通知》保住建发【2020】186号

发布时间:2020-07-11

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工作管理的通知


保住建发〔2020〕186号


导读:为加快推进保定市绿色建筑持续健康发展,6月28日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定市行政审批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工作管理的通知》,对绿色建筑的建设标准、工程管理制度、项目各方主体责任、各部门的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真正有效的形成了从土地出让、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等重要环节的全闭合管理。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持续健康发展,规范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落实我市绿色建筑发展目标。根据《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保住建发〔2020〕33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绿色建筑建设标准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最低标准等级进行建设。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及建筑面积大于十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当高于绿色建筑最低标准等级进行建设。


(二)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提出更高星级标准要求,推动城市新区、功能园区、绿色生态城区、街区、住宅小区规模化发展,提升绿色建筑整体发展水平。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确保绿色建筑质量。


二、完善绿色建筑工程管理制度


(一)各县(市、区)全面执行《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保住建发〔2020〕33号)和现行绿色建筑标准。


(二)项目单位在规划评审时,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意见明确绿色建筑的建筑等级、节能标准设计目标、建造方式等。


(三)绿色建筑监督管理程序及内容依据《保定市绿色建筑工程施工监督管理手册》进行监督管理。


(四)绿色建筑验收为专项验收,应在各分部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


(五)绿色建筑评价工作应按照现行评价标准及相关标准进行评价。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应做好绿色建筑预评价。建设单位在绿色建筑项目竣工以后,应做好绿色建筑现场勘察和评价。


(六)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将绿色建筑运营要求纳入物业管理制度,制定节能、节水、绿化、垃圾处理、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并保留建筑运营过程中有关的数据信息和文件资料。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节能措施、节水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强化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各方责任


(一)建设单位在进行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按照《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保住建发〔2020〕33号)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分别明确装配式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配建面积并落实到具体单体工程。在组织工程项目建设时,按照相关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进行查验,建设工程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指标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按照绿色建筑运行要求,与物业服务公司或房屋管理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


(二)设计单位按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及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标准要求,编制绿色建筑设计说明或者专篇,注明绿色建筑等级,并向建设单位提供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设计成果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施工图审査机构严格按照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中应注明绿色建筑等级、建造方式。


(四)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措施,不得使用国家和河北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


(五)监理单位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实施情况纳入监理范围,并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及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开展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出具客观、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对检测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及时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四、加强绿色建筑监管责任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保定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 2020-2025年)中相关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规划条件中明确项目应执行《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保住建发〔2020〕33号)相关控制指标要求。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配建比例、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要求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机制。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内容,并对施工情况进行抽查。在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进行监督。对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査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有关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销售的企业,将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法规文件作出相应处罚。


(三)行政审批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中未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建造方式的项目不得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不符合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相关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各级行政审批部门与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联合月报制度,明确专人对新建建筑项目进行情况统计。(附件)


五、开展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技术培训宣传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运营等单位的宣传贯彻培训,帮助相关单位从业人员对绿色建筑相关设计标准、评价标准、验收标准的准确理解,熟练掌握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应用技术,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绿色节能意识,切实提升实施绿色建筑的能力水平,确保国家和省绿色建筑的有关规定得到顺利实施。各地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实施推广绿色建筑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绿色建筑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保定市城镇新建建筑项目统计表(月报)


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保定市行政审批局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8日



冀公网安备 130684020001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