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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66号

发布时间:2017-08-08

津政办函〔2017〕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7日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我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促进我市建筑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提升施工效率和建筑品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紧紧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天津实施,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的发展方向,积极培育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发展建筑领域绿色供应链,推进建筑技术创新,深化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建造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更好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服务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市区两级和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促进各方共同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

2.分区推进,逐步推广。充分发挥试点示范项目引领作用,以点带面,促进政府投资项目和中心城区率先发展、取得突破,分阶段、分区域在全市统筹推进,稳步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形成局部带动整体的工作格局。

3.顶层设计,协调发展。把协同推进标准、设计、生产、施工、使用维护等作为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效抓手,推动各个环节有机结合,以建造方式变革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提质增效,带动建筑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4.产业支撑,创新驱动。积极培育综合性龙头企业和产业联盟,形成产业集聚和辐射带动效应。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方式创新,加快形成先进成熟、安全可靠的技术体系和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管理体制,推动装配式建筑与成品住宅、绿色建筑联动发展。

(三)工作目标。

1.试点示范期(2017年底前)。政府投资项目、保障性住房和5万平方米及以上公共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商品房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比例不低于总面积的30%;开展现代木结构试点项目建设;装配式建筑鼓励实施全装修;在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和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推进装配式建造;基本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技术标准体系和监管体系,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能力基本满足装配式建筑建设需求。

2.试点推广期(2018至2020年)。新建的公共建筑具备条件的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和中新生态城商品住宅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采用装配式建筑的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全装修比例达到100%;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体系和监管体系更加完善。

3.普及推广期(2021至2025年)。全市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新建项目具备条件的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国有建设用地新建住宅实现全装修交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达到50%以上;积极引导发展装配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和桥梁等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基本实现装配式建造。

二、重点任务

(一)制定发展规划。市建委组织编制天津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明确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实施路径和工作举措,研究确定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布局、重点发展区域、技术体系,以及各区域、各类新建项目的装配式建筑比例和住宅全装修要求等规划内容。各区要根据全市总体工作要求,结合辖区资源禀赋,研究确定本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和发展任务,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技术和标准规范。加大科研资金投入,重点开展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设计技术、施工工法、评价检测、生产工艺、制造装备等技术研发,形成一批适应本市建设需要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和产品。加快推进成熟技术的市场化应用,鼓励社会团体、产业联盟和企业制定装配式建筑相关配套标准。完善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检测、验收、维护等标准体系;区分不同建筑结构体系,完善部品部件的设计、生产、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编制通用设计标准图集、技术导则和产品设备手册、技术指南等。(市建委、市科委、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分类推进项目落地。各区应根据全市总体要求和辖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制定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并落实到土地供应计划,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台账和动态监管服务机制。对应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建设部门应对项目策划方案提出装配式建筑比例、绿色建筑星级及可再生能源应用等建设要求,由规划部门纳入规划条件书或选址意见书,建设部门负责后期监管工作。国土房管部门应将装配式建筑等建设要求写入土地出让公告,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载明。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等部门应在项目审批、规划条件(选址)、土地供应、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落实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建设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实施能力建设。重点培育设计、生产、施工、装修、物业服务一体化的装配式建筑骨干企业,鼓励大型设计、施工和生产企业转型升级,发展设计、生产、施工等全产业链,提升企业装配式建筑实施能力。充分发挥设计单位的先导和统筹作用,积极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推进设计、生产、施工、装饰装修和运维全过程统一BIM应用,实现全产业链数据共享;鼓励设计单位提高深化设计、构件生产、施工安装等全过程技术集成和服务能力。鼓励施工企业积极开展技术交流,完善施工工艺和工法,提升装配式建筑施工组织、构件安装、安全防护、质量检验的能力和水平。支持生产企业完善部品部件品种和规格,实现绿色化、标准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推进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各区要有计划地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或基地建设,统筹规划布局,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市建委、市国资委、市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建筑全装修。大力倡导住宅全装修交付使用,推进装配式建筑项目采用装配化装修技术,逐步提高全装修比例。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项目应率先采用装配化装修技术,推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一体化设计和协同施工,实现全装修交付;房地产开发项目鼓励实施装配化装修,推行菜单式装修方式,满足居民个性化需求。推进整体厨卫、绿色轻质多功能复合墙体材料、绿色装修材料、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装修与墙体保温一体化等的规模化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设计-施工”(D-B)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建立适应装配式建筑特点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控体系,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深化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装配式建筑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和采购的统一管理和融合发展。(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和建筑全装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责任。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建设、监理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可采取驻厂监造或首件验收等方式实施部品部件生产环节质量管控;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部品部件进场检验和施工安装过程质量检验等制度,严格施工质量安全管控。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执行“两书一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永久性标牌)和项目负责人信息档案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质量的监管,加大进厂抽检力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装配式建筑施工安装质量安全的监管,加大现场抽查抽测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鼓励装配式建筑、全装修建筑质量担保和保险制度。(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委、天津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培育产业队伍。积极引进装配式建筑专业人才。组织开展“津洽会”人才智力引进活动、高校专场招聘会等引才活动,吸引装配式建筑人才来津发展;深入实施“千企万人”支持计划,支持入选企业引进、培育装配式建筑高层次人才,鼓励企业为引进的装配式建筑人才办理人才“绿卡”。加强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的技能培训,在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增加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积极培育装配式建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部门应充分利用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对接社会需求,强化装配式建筑相关教学要求,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加强装配式建筑“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商务委、市建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政策支持

(一)强化科技创新扶持。将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研究纳入天津市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支撑重点项目征集指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装配式建筑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市科委、市国税局、市建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行建筑面积奖励。装配式建筑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其建筑面积按照房产测绘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测算。建筑面积具体奖励办法由建设、国土房管、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结合节能减排、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污染防治等方面政策,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的支持力度,市财政要从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装配式建筑项目奖励,滨海新区及各功能区、其他各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项目建设。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完善政府购买装配式建筑培训成果机制,将装配式建筑职业和技能培训纳入天津市年度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建委、市人力社保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行业扶持。依法必须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项目,施工部位达到首层室内地坪标高且符合办理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对装配式建筑业绩突出的建筑企业,在资质晋升、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支持。(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交通运输保障。对运输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运输车辆,在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和交通保障方面给予支持。(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交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由市建委牵头组织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推进天津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二)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组织现场观摩、经验交流、专家讲座等方式,强化业内交流和合作,推进装配式建筑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和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装配式建筑基本知识、发展政策和发展方向,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强考核督查。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考核评价和监督问责机制,明确各区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年度工作责任。定期组织实施专项督查和指导,及时通报考核结果,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对工作不力的实施问责,确保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顺利推进。

 


冀公网安备 13068402000158号